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是保障水环境质量、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执行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该标准将排放指标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标准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级A标准是最严格的标准,主要适用于需重点保护的水域,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等。该标准要求化学需氧量(COD)不超过50mg/L,生化需氧量(BOD₅)不超过10mg/L,悬浮物(SS)不超过10mg/L,氨氮(水温>12℃时)不超过5mg/L。一级B标准相对宽松一些,适用于地表水三类功能水域等,COD、BOD₅、SS和氨氮的排放限值分别为60mg/L、20mg/L、20mg/L和8mg/L(水温>12℃时)。
-二级标准:适用于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的污水,COD、BOD₅、SS和氨氮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0mg/L、30mg/L、30mg/L和25mg/L(水温>12℃时)。
-三级标准:是为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非环境敏感区域且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有限时设立的,主要适用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各项指标限值相对更宽。
选择控制项目标准
选择控制项目包括总镍、总铍、总银等多种污染物,这些项目的标准是根据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进水水质和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来确定是否执行。
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有助于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水环境,保障居民的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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